清环连州罚﹝20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连州市天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平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MA515K324H
地址:连州市龙坪镇新圳村原706地质队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新增安装1台立磨机、1台洗矿机及其配套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4〕14号)及送达回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4﹞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根据裁量因素:你公司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项目建设地点为一般区域;建设情况属于设备安装阶段;违法行为时间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配合执法调查的情况。综合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情况,你公司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陆佰贰拾伍元整(¥14625.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